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893號
- 原告
- 晉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恩
- 訴訟代理人
- 張富閎
- 被告
- 黃慶富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第13行、第14行中關於「180,000元」、「30,000元」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新臺幣180,000元」、「新臺幣30,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