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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丁兆嘉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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