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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
    丁兆嘉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魏琦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292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 告 速可達智慧動力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凱傑 被 告 魏琦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應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利率及計算期間 年利率 計算起日 結算迄日 21,293元 2.295% 113年7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38,606元 2.295% 113年5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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