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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47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宥彤
被告
和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珉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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