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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22號

內部求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吳英吉
訴訟代理人
郭羿廷律師
被告
陳宥榕
訴訟代理人
范值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桓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內部求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原告移轉鑫丸邑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與訴外人戴梓謙部分,仍需向經濟部調閱移轉之文件,事實尚有未明,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莊金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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