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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533號

偕同變更電錶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陳玟珍

上訴人
被告
藍潔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珍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原告
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滙歐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偕同變更電錶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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