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603號
- 原告
- 詹瑾善
- 被告
- 江芳美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建志律師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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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李秉宸
- 被告
- 吳慧儀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銀行法等犯罪嫌疑,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12年度金重訴字第2172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