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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董惠平董惠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

原告
白淏羽(原名白砡華)
被告
王薪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下午4時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第3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到埸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歷次書狀、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755號刑事判決及114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參仟零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法 官 董惠平

書 記 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709號於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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