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5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390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王恢棟
被告
賴宇茗

翁珮雯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4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22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3…」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