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48號
- 原告
- 蘇慶良
- 被告
- 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錫漳
- 被告
- 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陶奕馥
- 被告
-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泰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均為私法人,其等主事務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信義區、南港區,非屬於本院轄區。且相關之強制執行程序亦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北地院或士林地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北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