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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058號

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董惠平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建忠等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549建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及其異動索引、被繼承人何新添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且依上開資料如有所列被告以外之繼承人,或所列被告已死亡而有繼承人者(另一併補正該被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應具狀追加該等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暨與被告人數相符之繕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且該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得駁回原告之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就被繼承人何新添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號之遺產,請求撤銷被告間就上開不動產之遺產分割協議及登記行為,並塗銷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是原告應將何新添之全體繼承人列為被告,方屬當事人適格。惟本件原告起訴僅列何建忠、何廖秀玉為被告,未列全體繼承人為被告,足見本件起訴要件尚有欠缺,有定期命補正必要,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董惠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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