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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7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學德

原告
陳敏益
訴訟代理人
洪春雄
被告
洪世聰即洪晨恩
被告
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偉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典慧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典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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