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428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韋伶
- 訴訟代理人
- 林嘉祥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施麗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