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536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何朝永
- 被告
- 吳淑娟
- 被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何朝城
何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23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3,340元(計算式: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73,652元+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起訴前相當不當得利租金304天30天32,535元=503,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0元,惟據其僅繳納3,810元,故上訴人尚應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020元(計算式:6,830元-3,810元=3,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