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754號
- 原告
-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陸皓文律師
- 被告
- 王薇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託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