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842號
- 原告
- 芙樂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晏寧
- 訴訟代理人
- 石宗豪律師
- 被告
- 鉅億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1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