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楊忠城
- 原告余曉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06號 原 告 余曉蕙 一、原告與被告林明鴻即慶鴻水電工程行間損害賠償(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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