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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5號

給付委託費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任鳯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連晨傑

一、原告與被告林埕宇間給付委託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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