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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146號

給付委託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林俊杰

原告
任鳳儀即達冠金融顧問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陸皓文律師
複代理人
連晨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李連芯間請求給付委託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法 官 林俊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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