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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一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盛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田富發支付命令(11

3年度司促字第167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88,17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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