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 原告
- 杜其明
- 送達代收人
- 杜順發
- 被告
- 杜俊宏
- 被告
- 蘇淑女
- 被告
- 杜鑑原
- 被告
- 杜俊億
- 被告
- 杜桂葉
- 被告
- 林杜雪梨
- 被告
- 林彥佐
- 被告
- 林耕民
- 被告
- 林彥妊
- 被告
- 謝秀娟
- 被告
- 杜依欣
- 被告
- 杜梅玉
- 被告
- 杜大維
- 被告
- 杜翁玉秀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欄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勝忠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美珠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杜勝利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翰賓即杜靜宜之繼承人
- 被告
- 蔡翰生即杜靜宜之繼承人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蔡峰傑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0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起訴狀所載補償金提存單或相關證據影本,加以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