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5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211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杜其明
送達代收人
杜順發
被告
杜俊宏
被告
蘇淑女
被告
杜鑑原
被告
杜俊億
被告
杜桂葉
被告
林杜雪梨
被告
林彥佐
被告
林耕民
被告
林彥妊
被告
謝秀娟
被告
杜依欣
被告
杜梅玉
被告
杜大維
被告
杜翁玉秀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被告
杜欄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被告
杜勝忠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被告
杜美珠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被告
杜勝利即杜水文之繼承人
被告
蔡翰賓即杜靜宜之繼承人
被告
蔡翰生即杜靜宜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蔡峰傑

一、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萬095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原告起訴狀所載補償金提存單或相關證據影本,加以證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