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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北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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