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396號
- 原告
- 北京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智皓
上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