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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581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劉正中

原告
富安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良華

上列原告因給付服務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如潔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37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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