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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楊忠城

原告
皇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智 寄送同上
訴訟代理人
莊琪璋 寄送同上

一、原告與被告友大電機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萬95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所提出之起訴狀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均欠缺原告公司蓋印之印文,其中起訴狀亦欠缺法定代理人及蓋印或簽名,無法確認是否為原告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所提出,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是請原告亦應於收受本裁定之5日內,補正提出具有原告公司及法定代理人均同時蓋印印文之起訴狀及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者,本院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照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所載,被告友大電機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友大電機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9月21日為解散登記(應進入清算程序),是原告亦應同時補正被告公司之清算人(即被告公司全體股東或經選任之清算人姓名及住址等資料),以利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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