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1773號
- 原告
- 德鎧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執
- 被告
- 胤達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逸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787,051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