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號
- 原告
-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德新
- 原告
- 亞鑫皮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文頎
- 原告
- 顏德新
- 被告
- 王肇源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本院112年度司票字第9252號本票裁定主文憑票交付被吿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本息,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訴訟標的價額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