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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017號

返還押金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怡菁

原告
和豐休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乾坤

原告因請求返還押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果股份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王怡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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