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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李立傑

原告
鼎王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無老台中公益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明
訴訟代理人
王家穎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紹理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00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或租賃契約書及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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