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189號
- 原告
- 君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賢凱
- 訴訟代理人
- 趙忠源律師
- 被告
-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2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