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241號
- 原告
- 璟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詹淞達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即本院113年度司票字第4671號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面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