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陳學德
- 原告詹前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42號 原 告 詹前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福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學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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