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2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楊忠城
- 法定代理人黃俊皓
- 原告惜悅顧問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378號 原 告 惜悅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皓 訴訟代理人 鍾佩翰 一、上列原告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對被告陳又維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3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 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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