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5號
- 原告
- 凱撒衛浴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俊祥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泓觀空間設計有限公司、郭育亨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518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6,594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