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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7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傳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佩芬
被告
京典廣告招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峻銘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604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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