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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288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巫淑芳

原告
程翊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駿皓(原名溫俊皓)
被告
銓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妍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069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154元【計算式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巫淑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9,097元) 1 利息 109,097元 112.11.30 113.4.15 (138/366) 5% 2,056.75元  小計       2,056.75元 合計        111,15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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