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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49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被告
豐榮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弘豐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37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3,064,849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3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8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00萬元) 1 利息 150萬元 113年3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47/365) 6% 3萬6,246.58元  2 利息 150萬元 113年4月15日 113年8月8日 (116/365) 6% 2萬8,602.74元  小計       6萬4,849.32元 合計        306萬4,8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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