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0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02 日
- 法官張清洲
- 法定代理人蔡牧辰
- 當事人台灣窗簾網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69號 原 告 台灣窗簾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牧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向心如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蕭榮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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