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149號
- 原告
- 信都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壽春
- 訴訟代理人
- 林桀民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夏欣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357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