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董惠平
- 當事人吉泰汽車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11號原 告 吉泰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升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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