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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雅室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茂榮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帝谷室內裝修設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097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2,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3,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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