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237號
- 原告
- 僑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燦文
- 訴訟代理人
- 元強
- 被告
- 精銳米蘭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曉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8,00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17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8,178元(計算式:108,000+178=108,178),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萬8,000元) 1 利息 10萬8,000元 113年5月5日 113年5月16日 (12/365) 5% 177.53元 小計 177.53元 合計 10萬8,1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