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3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中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9 日
- 法官李立傑
- 原告柏安室內設計即宋柏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31號 原 告 柏安室內設計即宋柏均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人馬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8,06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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