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457號
- 原 告
- 品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仁佑
- 訴訟代理人
- 陳沛緹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邑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812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913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