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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羅智文

原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文傑
訴訟代理人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勝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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