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0號
- 原告
-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鄧文傑
- 訴訟代理人
- 張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勝鋼鐵工程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萬7,28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