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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59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微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鳳
被告
協錱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金
法定代理人
張心華
法定代理人
陳軍翰
被告
陳壬城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327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據此,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應為新臺幣(下同)296,945元(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6萬5,000元) 1 利息 26萬5,000元 111年3月11日 113年8月7日 (2+150/365) 5% 3萬1,945.21元  小計       3萬1,945.21元 合計        29萬6,9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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