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634號
- 原告
- 汪菁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汽車商行即李怡毅間消費糾紛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363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皇家汽車商行即李怡毅間消費糾紛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被告最近戶籍謄本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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