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736號
- 原告
- 賴桂芳
- 訴訟代理人
- 黃秀惠律師
- 被告
- 劉宇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5,6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其中住家非自住113,000元及非住家營業用362,6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