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
- 原告
- 東義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陳品叡
上列原告與被告BAN-7702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中補字第386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BAN-7702車主間給付停車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提出車號000-0000車籍資料1份。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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