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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8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陳玟珍

原告
台超萃取洗淨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岳
訴訟代理人
劉冠伶

原告與被告晟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2

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原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

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陳玟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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