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7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507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吳蕙玟

原告
紘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德
被告
力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卓銘
訴訟代理人
許芷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61,2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自民國112年9月8日、同年9月8日、同年10月6日、同年10月6日交貨日起,至受領日止,按月分別給付2,400元、2,400元、2,400元、2,4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4,400元(如附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5,6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法 官 吳蕙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補字第5…」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