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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7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陳嘉宏

原告
浚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雲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建太營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法 官 陳嘉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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